《国家重点野生植物名录》扩容,牢底坐穿花变多了?

就在两天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颁布了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名录列入了455种和40类,把“类”换算成“种”,整个新名录的物种数大约有1101种,是旧名录的4倍。


对植物保护工作者和爱好者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这意味着,国的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终于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同时,普通公众也会有疑问,被保护的植物更多了,我们身边的银杏、水杉都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连路边杂草、野大豆也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如果破坏了这些植物,会不会有牢底坐穿的风险。


华重楼 Paris polyphylla var. chinensis,摄影 顾有容


假人参Panax pseudo-ginseng,摄影 顾有容


暗紫贝母 Fritillaria unibracteata,摄影 顾有容



小黄花石斛Dendrobium jenkinsii,摄影 顾有容


生活在冰碛石石缝里的藻苔 Takakia lepidozioides,摄影 李学东


新名录会产生哪些社会影响


所谓保护名录,并不只是把物种列出来就完事,它的真正作用是执法依据。我国与濒危野生植物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前者的条文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花茶 Camellia petelotii,摄影 顾有容


这里面“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指的就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物种。因此通俗地说,新名录发布之后,“牢底坐穿花”的数量大大增加了。不知道列位是否记得,2016年河南省卢氏县一农民因为采挖了三株蕙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但后来又改判无罪。


此案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最高法就此案认为,蕙兰并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批),不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因此最初的判决是错判。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今天,兰属所有物种除兔耳兰外都进入了新名录,应该就没有翻案的可能了。




虎头兰 Cymbidium hookerianum,摄影 顾有容


“卢氏兰草案”折射出来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对濒危野生植物采集和贸易的管理缺乏执法依据。电商、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社群让野生植物交易更加便捷、隐蔽和难以监管。卖家往往以“下山货”为招徕,以期卖出高价;而由于这些物种不在保护名录里,平台也无权要求卖家下架商品。2017年国家林草局联合电商平台和社会组织讨论治理野生兰花交易乱象时,不得不用“呼吁、倡议”的说法,窘境可见一斑。新名录发布后,这种状况应该会得到较大改观。




更多的植物受到法律保护,对执法者、保护和科研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这三者之间的衔接。新名录主要是植物分类学家攒出来的,因为其他人也不知道有那么些物种。结果保护工作者和执法者的麻烦来了:不仅要认的植物种类翻了两番,如果保护名录中物种的分类地位改变了,也就意味着名称对应的实体发生了改变,工作中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新名录在制订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了最新的分类学研究成果,和旧版本有很大不同,上述问题也就更加突出。因此,分类学家要放下身段,主动向一线的保护工作者提供关于物种界定的帮助,这也算是“自己惹的麻烦自己解决”吧。



独叶草 Kingdonia uniflora,摄影 顾有容


普通公众最关心的,应该是“牢底坐穿”会不会轮到自己,毕竟名录里的物种数增加了,“我不小心踩死一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概率也就随之增加了。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是要分具体情况。首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一个要素是“主观故意”,不小心踩死也好,放牛的时候没留神牛吃了也好,都不算主观故意——当然你要是故意纵牛行凶那就当我没说。


其次,如果是会从中获得好处的采集行为,比如说采来出售或者自行食用,这就肯定是“主观故意”了,采集者有义务确认自己采的植物是不是进了新名录,以免触犯法律。例如,郁金香属的全部13个国产种现在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其产地新疆,有些地方的人有挖取鳞茎(俗称“老鸹蒜”)食用的习惯,现在这个习惯就该改改了。



新疆郁金香Tulipa sinkiangensis,摄影 杨宗宗


过去几年发生过一些破坏濒危野生植物的社会热点事件,总有人说应该加强科普,还有人说为了避免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有关部门应该在产地做出明显的标识和警示。对于前者我颇不以为然,没有什么科普能让全体国民人均认识1000多种植物,科普对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也没有用。至于后者,也许对有些物种有意义,大多数时候恐怕只会起到吸引人来破坏的反效果。作为普通公民,不认识这些植物也不要紧,咱们什么野生植物都不去破坏,不就不会危害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了吗?请务必管住嘴、管住手。



像这种行为,搁现在就是奔着牢底坐穿去的。最右边的黑球是新晋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西藏杓兰Cypripedium tibeticum。图源是我骂过的某个微博用户。


亲历的新名录制订


去年12月,蒙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金效华研究员邀请,我参加了由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组织召开的新名录专家评估论证会,也算是为新名录做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工作。这次会议由洪德元院士牵头,与会专家来自全国各地,可谓(植物学界意义上的)冠盖云集。我这种末学后进小透明忝列其中,瑟瑟发抖之余,着实大开眼界,学到了不少东西。


新名录相比旧版做了那么大的改动,无论增删升降都不是拍脑袋的结果。记得去年7月新名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时候,很多人都提出没有说明改动的理由。主管部门确实从善如流,这个会的目的就是挨个论证进出名录的每种植物。这样的论证往往是基于确实的威胁因素分析而做出的。例如,桫椤科全科保留在二级中,但小黑桫椤和粗齿桫椤被排除在外了,这是因为桫椤的主要威胁因素是被当做观赏植物采挖,而上述两种桫椤没有直立主干,不具备“树蕨”的观赏价值,加之野生种群数量大且稳定,所以不列入名录。


小黑桫椤Gymnosphaera metteniana,摄影:朱仁斌,图源见水印


不过话说回来,这样的评估主要仍然是基于专家经验和标本记录,只有不到一半的物种有较为系统的种群变化信息。不同的专家对同一个物种的状况评估可能有很大的分歧。比如说,我认为红花绿绒蒿(国二)是绿绒蒿属分布最广的种之一,在适宜生境内每公顷个体数超过10000株,没有明显的减少趋势,没有生境破坏,没有过度采集,没有繁殖障碍,应该从名录中删除;而另一位专家认为,这个种数量虽然多,但是被采得也多,威胁因素很明显,所以应该列入。最后,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红花绿绒蒿保留了国二的地位。也是好事,至少可以威慑一下那些在高原上手欠摘花的人。


红花绿绒蒿 Meconopsis punicea,确实满山都是…… 摄影 顾有容


我的另一个提议被采纳了,久治绿绒蒿加入名录成为国二。这是一个狭域分布种,只生活在四川阿坝县、青海久治县和班玛县海拔3500~4200米的高山灌丛里,主要威胁因素是当地传统医学的采集,而且是被当做五脉绿绒蒿误采。久治绿绒蒿的保护走的是“社区保护+公民科学”的模式,比如用分类学知识弥补传统知识的漏洞,帮助藏医正确区分五脉绿绒蒿和久治绿绒蒿,并设计可持续的采集方案;面向社区尤其是中小学开展宣传教育,让年轻一代了解家乡的这种美丽的濒危植物,唤起保护意识并增强社区认同感;组织社区成员巡护,防止放牧和旅游对久治绿绒蒿及其生境的破坏。这个案例无论从方式、对象和参与人群上都超越了传统的濒危植物保护模式,我甚至觉得它有望成为新时期植物保护的一个样板

生长在一起的久治绿绒蒿Meconopsis barbiseta和红花绿绒蒿,摄影 顾有容


正如久治绿绒蒿的入选理由,评审过程也体现了对民间力量和公众参与的重视。近几年引发多次舆论关注的雪莲、雪兔子、塔黄、兴安杜鹃以及兰科植物纷纷进入了新名录。当然,保护物种增加了,很多还分布在保护区外,光靠体制内的力量是保护不过来的。从调查、监测、巡护、评估直到舆论监督,都需要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投入进来。


水母雪兔子 Saussurea medusa,摄影 顾有容


我在这个会上最深的感触,是这个新名录的诞生属实不易。过去我是以一个植物学工作者和爱好者的身份来看待濒危植物保护,为破坏行为义愤填膺,为物种入保欢呼雀跃,希望所有的濒危物种都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但是在评审现场,我能直接感受到不同价值体系的碰撞和博弈,就觉得自己的想法有些天真——光靠猪突猛进是成不了事的。细心的你可能发现,名录里有些物种名称后面打着“*”,这意味着它们是由农业农村部主管的。整个名录中,几乎所有的重要经济植物——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花卉、药材、牧草等等——的野生种或近缘种都有星号,生长在森林里和草原上的物种也不例外。再联想一下憋了二十几年都没发布的旧版名录“第二批”,你就能体会到另一个主管部门为了让新名录尽快公布做了多大的让步。


面对濒危物种,不同的价值观必然导向不同的保护逻辑,最终导致对哪些物种应该进入名录、定什么保护等级的意见分歧。比如说,农业和中医药领域的专家,更加看重保护植物的资源属性。以国二里的野大豆和金荞麦为例,前者是重要农作物野生祖先,后者是重要中药材原植物,两者都极其常见,数量极多。仅从种群规模和动态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两个种完全没有保护的必要,但是其他领域的专家提醒我,这两个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有下降的趋势,应该保护。


这个确实是我欠考虑了,但后来想想,这类不濒危的重要资源植物应该用完全不同的方法来保护,跟濒危植物混在一起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比如说,野大豆是常见农田杂草,农民除草的时候肯定是“主观故意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涉嫌触犯刑法第344条。那你说要不要依法处理呢?处理的话恐怕监狱不敷使用,不处理的话又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随处可见的野大豆Glycine soja,摄影 顾有容


还有一件事我有点耿耿于怀。新名录把整个贝母属定为国二,我在会上建议把其中的梭砂贝母提升为国一。这个种是流石滩极端生境的代表种,也是重要中药材川贝中的一种,炉贝,目前受到过度采挖的严重威胁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牛洋等发表的一项研究指出,高强度的采挖对梭砂贝母产生了选择压力,只有颜色和石头最接近的个体才能存活下来,稍微显眼一点的都被挖走了。这意味着遗传多样性水平降低了。这个种的生长周期很长,种子萌发到开花要将近十年,几乎无法人工栽培,也不可能制订可持续采集的方案,因为药用部分是鳞茎,一挖就整株死亡。在整个贝母市场中,炉贝所占份额很小,保护它不会触动大的经济利益。


总的来说我认为梭砂贝母是一个非常适合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这个模式来保护的物种,长远来看它还可能对流石滩上的其他濒危物种产生伞护效应。但与会的中医药专家认为,梭砂贝母的资源量还比较大,把它定为国一的话需要修改药典,非常麻烦,不利于新名录的尽快推出。确实,大局当前,可以退而求其次,先让贝母们进入名录受到法律保护。因为采挖名录中的植物需要主管部门颁发采集许可证,如果能特事特办,不给梭砂贝母发证,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梭砂贝母 Fritillaria delavayi,摄影 阿蒙


无论如何,新名录在中国的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史上都是里程碑式的事件。期待也好,遗憾也罢,大家的心情都在2021年9月8日尘埃落定。不过,新名录的推出不是终结,而是新的开始。在修订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完善执法、建立更加有效的保护机制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名录本身,也应该定期修订以符合物种的动态。吾辈植物保护界同仁当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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